一、父母財富分割協議書能否代簽
父母財富分割協議書代簽是能夠的,代簽后你父母按手印,其他見證人和參與人都簽字按手印。倡議請律師代書或者到**部門停止**,自然人簽署合同,準繩上須有完整行為才能,**行為才能人和無行為才能人不得親身簽署合同,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署。
二、財富繼承的次第
普通情形下,依照繼承法的規則,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享有繼承權,第二次第繼承人無繼承權,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就由第二次第繼承人繼承,以此類推。第一次第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次第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奉養義務的,作為第一次第繼承人。
特殊情形:
1、被繼承人立有遺言將其個人財富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言中明白將其個人財富贈給國度、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言執行。
2、放棄遺言繼承的,可停止法定繼承,遺言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遺言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遺言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言人死亡的;遺言無效局部所觸及的遺產;遺言未處分的遺產。
3、兩個以上相互享有繼承權的人同時死亡的,無遺言,也不能肯定死亡時間先后的,可停止死亡時間推定,除了同時死亡的人外無其他繼承人的,先死亡;不同輩分的,晚輩先死亡。繼承次第按最后死亡人的次第來肯定。
三、財富的分配
普通狀況下,同一次第的各繼承人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數額。
特殊狀況下同一次第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狀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艱難和缺乏勞動才能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能夠多分。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奉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能夠多分。
3、有扶養才能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能夠不均等分配。
在中國有死者最大的考究,父母財富假如沒有遺言的狀況下,應該依照法定繼承人次第停止繼承財富,沒有第一繼承人的,應該由第二繼承人停止繼承,但是有遺言的需求依照遺言停止分割。繼承財富的,那么債務也是需求停止繼承。